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沐鸣2首页持续优化证券行业生态 券商“白名单”评估标准更新

  本报记者 周尚伃 见习记者 于 宏

  《证券日报》记者近日从券商处获悉,监管部门对于券商“白名单”的评估标准进行了更新,在此前评估框架基础上,新增了一些细化要求。

  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玉顺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进一步细化券商白名单,有助于加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分类监管、差异化监管,扶优限劣,为优质证券公司创新发展打开空间。”

  新增多项细化要求

  为压实券商内控合规主体责任,集中使用有限的监管资源,提高机构监管有效性,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5月份开始对公司治理、合规风控有效的券商实行“白名单”制度,对纳入“白名单”的券商取消部分监管意见书要求,同时对确有必要保留的监管意见书,简化工作流程,从事前把关转为事中事后从严监督检查。

  “白名单”实行动态调整机制,证监会将根据券商合规风控情况对“白名单”进行持续更新。当前,最新一期券商“白名单”公布于2023年6月份,包含业内31家券商。与上一期相比,最新一期“白名单”新增了5家券商,分别为财通证券、东方财富证券、东方证券、国联证券、西部证券。同时,东北证券、国开证券、平安证券、招商证券等4家券商则被调出“白名单”。

  本次更新后的“白名单”评估标准包含股权结构和经营管理、合规内控、风险控制、同业竞争、受处罚情况和其他共六方面的基本要求,并新增多项细化要求。Co-Found智库研究负责人张新原对记者表示,券商“白名单”评估标准进一步细化,体现了从严监管、精细化监管、动态化持续监管的监管态势,对券商的监管力度加大,要求更加严格、具体,有助于增强监管效果,旨在保障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

  具体来看,在股权结构和经营管理方面,“白名单”的细化要求主要包括:公司股东存在未整改完成的重大事项,可能影响公司经营稳定的公司不予纳入;公司应具备持续盈利能力,近三年(整年度)累计净利润为正。风险控制方面的细化要求包括:全面风险管理系统至少能覆盖至部分子公司;融资类业务潜在风险较大的公司,以及债券自营持仓潜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显著高于行业正常水平的公司,均不予纳入“白名单”。

  在受处罚情况方面,要求券商最近36个月内没有受到刑事、重大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内没有因重大违法违规事项被采取过监管措施、没有因涉嫌违法违规事项正在被立案调查。细化要求同时提出,券商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5次以上的,不得纳入“白名单”。合规内控方面,要求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建立合规内控制度,合规内控不存在重大缺陷。同业竞争方面,要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不符合“一参一控”监管要求的情况。合规内控和同业竞争方面暂无细化要求。

  另外,细化要求提出,纳入“白名单”的公司,应满足展业已满3年的要求;同时,单独设立的持牌子公司应满足与母公司一致的合规内控、风险管理、受处罚情况等要求,并合并至母公司进行统一考量。子公司未达到“白名单”标准的,母公司不予纳入。

  张新原表示,更新“白名单”评估标准,增加细化要求,有助于筛选出合规经营、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券商,改善整体行业生态。明确规定券商在一定时间内被采取监管措施的次数上限,有利于提高筛选“门槛”,强化券商责任,促使券商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促进市场有序发展。

  提高合规与风控水平

  入选“白名单”对券商来说有多项利好,具体来看,一是能减则减。对纳入“白名单”的券商,取消发行永续次级债和为境外子公司发债提供担保承诺、为境外子公司增资或提供融资的监管意见书要求。

  二是能简则简。简化部分监管意见书出具流程。首发、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短期融资券、金融债券等申请,不再按既往程序征求派出机构、沪深交易所意见,确认符合法定条件后直接出具监管意见书。

  三是创新试点业务的公司须从“白名单”中产生,不受理未纳入“白名单”公司的创新试点类业务申请。按照依法、审慎的原则,纳入“白名单”的公司继续按照现有规则及流程申请创新业务监管意见书。

  四是未纳入“白名单”的券商不适用监管意见书减免或简化程序,继续按现有流程申请各类监管意见书。

  全联并购工会信用管理委员会专家安光勇对记者表示,“白名单”制度的利好将促使券商更加重视合规和风控,努力达到新的评估标准。对券商而言,评估新标准的实施将对券商的业务运营和战略规划造成直接影响。首先,券商需要投入更多资源来确保合规,提升运营成本。其次,券商面临的竞争将更加激烈,尤其是那些无法满足新标准的中小型券商,需尽快提升自身合规和风控水平。未来,券商应更加重视风险管理和合规工作,采取更加审慎的业务扩张策略,积极适应监管规则变化。

(责任编辑:关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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